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江鳳英 被告 張鈞凱 法定代理人 張志民
陳采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廖華君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