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上訴人 吳孟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9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吳孟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論處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均處有期徒刑)及相關沒收、追徵之判決,與同附表編號3至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均處有期徒刑)及相關沒收、追徵之判決,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莊松泉法官周盈文法官林庚棟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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