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九號
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甲○○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六二號判決確定,其
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費用新台幣五百十元,已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筑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FO~T32┌───────────────────────────────┐│計算書: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三千八百八十三元││├───────┼──────────┼────────────┤│第一審送達費用│七百九十九元│聲請人共繳納一千六百四十││││九元,已退還八百五十元│├───────┼──────────┼────────────┤│共計│二萬四千六百八十二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