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840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
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
所生,而兩造所簽訂借款契約書第25條已約定:「本契約涉
訟時,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上開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
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用。」,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賴佩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