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49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翁瑞林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民國100年1月1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新監裁違字第裁73-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翁瑞林(下稱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於民國99年11月11日23時46分許,在台南○○○鎮○○路○○號前,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遭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警員製單舉發,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下稱移送機關)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67條第2項(原裁決書漏載)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等處分。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是因生命受到威脅,才至警察局尋求庇護,豈料卻遭警察要求吹氣酒測,然當時異議人要求抽血檢查卻遭拒,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11日23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重機車,在台南○○○鎮○○路○○號前,因有拒絕值勤警員對之實施是否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測試檢定之行為,有台南線警察局99年11月12日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附卷可參。
㈡惟異議人固不否認有遭員警要求酒測一事,然辯稱並無拒絕
酒測之行為云云,然經本院依職權勘驗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00年1月31日南市警營交字第1000001928號函檢送舉發員警於上開時、地舉發時所錄製之錄影光碟得知:「於光碟畫面一開始,當事人在咆嘯,說他是來報案,為何被扣在這裡,之後開始胡言亂語;於光碟顯示19分20秒時,員警問異議人要不要酒測,異議人說要用抽血,員警說沒有用抽血,異議人說那免談,員警告知不測就是拒測;於光碟顯示20分13秒時,員警再度問異議人要不要酒測,並謂我們有錄影,異議人說可以;於光碟顯示21分49秒時,員警請異議人含住吹具五秒鐘;於光碟22分06秒時,員警告知異議人,其僅含住吹具但沒有吹氣,於光碟22分20秒時,員警請異議人吹大力點,並告知異議人其行為是在吸氣,不是吹氣;於光碟22分43秒,異議人說不吹,員警告知其行為乃是拒絕酒測,異議人並稱嗯,然至光碟時間顯示52分31秒播放結束時,仍未見異議人有接受酒測之舉措。」等情,業經本院勘驗在卷,有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參。
㈢依上開勘驗結果,雖異議人曾要求員警以抽血方式進行酒精
濃度之測試,然究竟採取呼氣方式或抽血方式進行駕駛人之酒精濃度值測試,本是員警之裁量權範圍,非受測者所得選擇,況本件異議人事後亦同意員警以呼氣方式進行測試,異議人自無再執此主張員警值勤方式不當。又員警一再且多次要求異議人適當吹氣而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檢測,以及告知拒測將受處罰之勸導,異議人均僅口含吹管而不適當呼氣,致使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儀器完全未感應吹氣而無法進行測試,則異議人經由不適當呼氣而使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儀器無法測試出酒精濃度之舉動,堪認異議人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情形,至為明確。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上揭時、地有拒絕酒精濃度之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事實,既堪認定,則移送機關據此並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於法即無不當,從而,本件異議經核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