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 朱道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吳宗明 複代理人 陳貴華 被告 朱燕清 訴訟代理人 朱燕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九行之「兩造」應更正為「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九行之「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本院誤載為「兩造」,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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