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59號反訴原告 童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復光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邱玉嬌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1,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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