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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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長鑫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菁 代理人 康添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仕弘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玉玫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長鑫工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龍潭分行30,975元113年3月30日QA6868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