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堯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堯文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BBM-3787」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編號2所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影本」乙節,更改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補充「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303號被告莊堯文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莊堯文因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已遭註銷,而無法使用交通工具,詎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某日時,在「蝦皮購物」電商平台上,以新臺幣7,000元之報酬,委請不詳賣家偽造「BBM-3787」號車牌2面(鐵製)後,懸掛在原車輛(引擎號碼:X690654)上,並駕駛該車輛行駛於道路上,足以損害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10月11日8時29分許,駕車行經宜蘭縣○○鎮○○街00號前,適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員警擔服巡邏勤務之際,發現莊堯文明顯懸掛偽造車牌且經查證屬實,遂當場逮捕莊堯文,並查扣偽造鐵製車牌2面,始據以偵辦。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莊堯文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搜索扣押筆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影本、照片黏貼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全部犯罪事實。
二、按汽車牌照係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之行車許可憑證,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核被告莊堯文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刑事判例要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判要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5年度易字第8582號刑事裁判要旨、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臺灣高等法院研究意見參照)。扣案偽造之「BBM-3787」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持用供本案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檢察官洪景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淨淳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2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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