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3號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張智超 被告 陳松文
陳創誌 陳創立 陳創正 陳創石
陳錫欽 陳國祥 陳志勳
邱鈺甯陳碧霞
陳碧花
陳釵
陳釵讓 陳炳連
陳淑美
陳淳鑫吳小燕
陳凱琦 陳栢榮
陳聖泓
林鳳珠 陳韋安 許春蘭
陳春蓉 許文玲 陳偉倫 陳巧萍
陳羽宸
陳玉英
陳玉燕
陳玉林 張秀雲 陳妍宇 林玉雲
陳真吟
陳彥宏
陳彥豪
許青山
許淑靜
高惠蘭 高錦鳳
劉陳枝美 陳碧滿 陳淑綿
陳國文
陳茂山 沈陳貴
陳振南陳素螺
陳振長 陳美鳳 陳盈名
陳昱名
陳俊宇
劉愛美 劉建上
劉宇芳 劉素卿
陳振裕陳秀眉
陳美蘭
陳振聰
凃香 凃重光 凃秀輝
凃秀鴻 凃孋足
林素圓 (即 陳振華 之繼承人)
陳志銘 (即陳振華之繼承人)
陳志穎 (即陳振華之繼承人)
陳國誠 (即 陳振隆 之繼承人)
陳羽菲 (即陳振隆之繼承人)
陳綺瑾 (即 陳平柳 之繼承人)
陳奕瑾 (即陳平柳之繼承人)
陳寬常 (即陳平柳之繼承人)
陳寬聰 (即陳平柳之繼承人)
江文杰 地政士陳振瑞 之遺產管理人
張連峯 地政士即 陳平旗 之遺產管理人
許淯名 (即 許耀勳 之繼承人)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許志偉
林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廖涵萱附表二:原共有人陳牛之繼承人編號繼承人編號繼承人1陳淑美37劉陳枝美2陳吳小燕38陳巧萍3陳凱琦39陳偉倫4陳栢榮40陳碧滿5陳聖泓41陳淑綿6陳淳鑫42陳茂山7林鳳珠43陳振南8陳韋安44陳振長9許春蘭45陳盈名10陳春蓉46陳昱名11許文玲47陳俊宇12陳偉倫48劉愛美13陳巧萍49劉宇芳14陳羽宸50劉素卿15 陳釵諒 51劉建上16陳釵讓52沈陳貴17陳炳連53 邱陳素螺 18 張陳碧霞 54陳美鳳19 何陳碧花 55陳國誠20高惠蘭56陳羽菲21高錦鳳57陳振裕22許青山58陳振聰23許淯名59 江陳秀眉 24許志偉60陳美蘭25林詩怡61 陳柯玉娟 26許淑靜62陳綺瑾27高陳玉英63陳奕瑾28陳玉燕64陳寬常29林素圓65陳寬聰30陳志銘66凃重光31陳志穎67凃秀輝32江文杰地政士即陳振瑞之遺產管理人68凃秀鴻33張秀雲69凃香34陳妍宇70 凃惠珠 35陳玉林71凃孋足36陳國文72張連峯地政士即陳平旗之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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