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1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德凱選任辯護人許瑞榮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德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柯姿佐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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