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7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珮琪上列被告楊珮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珮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珮琪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千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得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