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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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陳○○(姓名年籍詳附件)交付其父 陳春龍 、母 潘順香 監護。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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