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文輝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文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文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04年7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江文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104年7月
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4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
4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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