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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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英商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
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應徵調解費新臺幣
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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