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599號
原   告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漢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55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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