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陳美照
毛小玲 被告 曾明義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上易字第68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審判期日當庭始以言詞及書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尚須調查、確定原告損害事項與金額,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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