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 楊琇惠 被告 林佋賓 訴訟代理人 游宗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姵君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 楊琇惠 被告 林佋賓 訴訟代理人 游宗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