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29號再審原告 林豊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5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225元。惟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應補繳裁判費11,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林富郎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