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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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91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8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