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台中縣大里市公所即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就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民事判決補充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本院前揭判決附表三列有被告乙○○應行移轉之土地資料,惟於判決主文漏未裁判,請求補充判決等語。
經查,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列有被告乙○○(判決書第3頁第11行),事實及理由欄貳被告答辯記載被告乙○○之意見,即主張原告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判決書第8頁第2行以下),事實及理由欄參、二就被告抗辯原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認定為有理由,是原告請求被告乙○○移轉附表三編號3所列之土地,為無理由(判決書第10頁第2行以下),並於主文欄第18行就原告第1行至第17行以外之請求為駁回之判決(包含原告對被告乙○○之請求駁回),是難認本院就原告對被告乙○○請求有何漏未裁判情事,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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