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華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湧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23,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