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黃紹琴
黃紹慧 黃紹玫 黃睿宸 黃國輝 葉藍金花 住新北市○○區○○街○○○號被告 游宗雄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建緯 上列被告游宗雄因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訴字第105號),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劉正偉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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