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5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陳柏翰指定辯護人邵良正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柏翰因強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月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5,000元,於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同署101年度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查,嗣經檢察官就其所涉上開案件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惟未遵期到庭,再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訊問筆錄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李俊彥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