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百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被告南投縣水里鄉公所設南投縣○里鄉○○街○○○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十一萬八千零一十四元,惟查本件於訴訟中,原告追加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四百四十四萬三千八百元及追加工程款三十四萬七千八百一十八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四萬八千五百二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益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書記官吳昆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