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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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小字第44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詹欽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
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
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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