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99號
原   告 申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麗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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