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1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張育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育維前於民國109年05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9,667元,及自民國110年0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