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96年6月2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准將被告交保。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但被告嗣已逃匿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通緝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以上均為影本),堪認定為真實。而被告迄今仍遭通緝尚未到案,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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