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60號上訴人 陳金水 被上訴人臺中市南屯區南屯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秋潭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楊雅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3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民國101年7月8日所召開之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之選舉理、監事決議無效等,非因身分或親屬關係而生,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係屬財產權訴訟,經本院請上訴人陳報其起訴可獲得之財產上利益,上訴人稱未獲得任何財產上利益,而被上訴人理事係屬無給職,無法計算財產上之利益,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新臺幣165萬元。本件應徵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17,335元、26,002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3,000元、4,500元外,尚不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14,335元、21,502元,合計35,837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李悌愷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