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
080元外,尚應補繳2,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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