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花交簡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花交簡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花交簡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玉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玉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完成法治教育拾小時。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玉嬌於民國104年1月10日下午4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許止,在花蓮縣壽豐鄉吳全西瓜園內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藥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仍於同日晚間6時許,接續自上開西瓜園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前往同鄉志學地區購買菜苗,再由志學地區欲返回其位於○鄉○○村○○路○○○巷○○號居所,○○○鄉○○村○○路○段和榮橋下,因見巡邏員警而故意下車,行跡可疑,為警上前盤查,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於同日晚間9時1分許,經警當場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數值為每公升
0.59毫克,而悉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李玉嬌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員警查獲案件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被告於同日、同次酒後騎車自上開西瓜園至志學地區,再由志學地區欲騎返上址居所,多次酒醉騎車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審酌被告前無酒駕犯行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而「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之觀念,為近年來學校教育、政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頻繁介紹傳達各界,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騎車及酒醉騎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於本案,酒後猶心存僥倖無照騎車上路,已嚴重危害行車安全,幸未肇生事故,然所為已無可取,應予譴責非難;兼衡其所騎乘輕型機車車種、經警所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教育及智識程度、貧寒及業工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已有悔悟,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又本院審酌其於警詢中所供其現無力負擔罰金,願易服勞役等語(見警卷第7頁),復為導正其偏差觀念及使其體認交通安全之重要性,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並應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其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王誠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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