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1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被告趨視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全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丁○○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趨視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原告就被告各人均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7,335元,2人共計為34,67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31,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