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被告財團法人祭祀公業 林公九牧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亞洲坤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並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訴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亞洲坤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所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 林義明 ,惟被告之現任董監事以林義明對法人(即被告)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而怠於行使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而向本院聲請指定臨時董事,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字第42號、100年度抗字第10號裁定選任訴外人 林礽 能為臨時董事並確定(有前述二民事裁定附卷可參),是林義明之代理權已歸於消滅, 爰依揭 說明,命被告補正法定代理人,並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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