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36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拾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另被告甲○○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由本院諭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第二次交保之案件已移送本院併辦),均分別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楊曉惠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