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72號原告 詹麗蓉 被告 林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為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之頂樓加蓋套房(下稱系爭套房)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併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套房之交易價額為定;惟系爭套房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原告未查報其交易價額,復參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系爭套房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依前開土地法規定,推算系爭套房價額應為720,000元【計算式:6,000元×12月÷10﹪=72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