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9號原告 林詠惠 被告 王林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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