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告 林瑛姿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被告 林青 衛
林青穀林青養林青嶔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第二項內「編號D部分(面積二百零四四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D部分(面積二百零四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