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二號
原告台南縣仁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審理。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叁佰貳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伍仟伍佰陸拾柒元肆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仟柒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仟陸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郵費十份及起訴狀(附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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