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18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申翔
法定代理人 申彬琳
嚴雲虹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道明傳教修女會附屬高雄道
明外僑學校
法定代理人 麥潔羚
訴訟代理人 王正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學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
定並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
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足據
,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