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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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求償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戊○○
樓之1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4號確認優先求償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2,415,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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