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戴玉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有雖有民國105年出廠汽車一輛,經中古車行估價現值約新臺幣(下同)30萬元,尚不足清償車貸40萬餘元,縱經清算程序亦無變價實益,聲請人主張車貸均由配偶與公公負擔;另查,聲請人名下尚有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25,336元,而國泰人壽為醫療險無解約金;再查,聲請人與配偶育有一名子女(101年次),現又懷孕中(預產期為108年8月),現一同賃屋而居,每月房租8,000元。復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大安通訊行,依據其107年1月至108年2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後平均為21,823元,該通訊行無發放年終、三節等獎金,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汽車估價單影本、本件債權表(車貸餘額)、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媽媽手冊影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薪資明細、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薪資證明所載月薪平均21,823元,做為計算其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5,216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攽n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僅有富邦人壽保單有清算價值,保單解約金現值25,336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迉t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3,719元(含房租分擔),
與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相當,應屬合理。
?呇A聲請人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主動再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達5,216元,而以其每月收入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自陳個人生活費與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僅餘3,239元作為未來兩名子女生活費,遠低於以高雄市最低生活後與配偶分攤之金額,然本院審酌聲請人配偶有固定收入、又有公公可提供家庭資源,是認所剩餘扶養費金額雖低,應不足影響更生方案履行。
?仴謅W,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
均,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台北富邦│35527│4.51%│235│├─────┼────────┼────┼──────┤│國泰世華│36859│4.68%│244│├─────┼────────┼────┼──────┤│花旗銀行│315830│40.09%│2091│├─────┼────────┼────┼──────┤│玉山銀行│374054│47.48%│2476│├─────┼────────┼────┼──────┤│中國信託│25612│3.25%│170│├─────┼────────┼────┼──────┤│債權總額│787882│每期清償│5216││││總額││├─────┼────────┼────┼──────┤│清償成數│47.67%│還款總額│375552│├─────┴────────┴────┴──────┤│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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