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陳英彥 被告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8,700元,(最近年度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房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南救字第11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