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代表人 吳廣菖 被告 梁曜祥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屏東縣枋寮鄉,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況兩造協議書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或原告為便民而指定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亦應以便民之被告住所地為是,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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