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張心梅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
楊詠誼 律師上訴人即原告 陳一慶
陳宏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祖美 、 徐琦瑋 、 徐艾芸 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2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僅繳納部分之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3,333,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088元,扣除上訴人業已繳納之150,000元,上訴人應再補繳176,08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76,
08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湯惠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