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93號上訴人 黃慶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勞訴字第9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70,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