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3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立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尤仁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郵件號碼00000000000000號郵件之送達地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