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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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福明 等間請求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