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增明 上列聲請人與 陳姷羽 、 陳明 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款契約書約定本件借款期間為「民國113年4月3日起至114年10月18日止」,惠請陳明本件得於清償期屆至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