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承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6496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承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是於裁量時,自須受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所指導。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為聲請,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刑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罰禁止不利於被告(或受刑人)之恤刑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亦著有98年台抗字第697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宋承恩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不得合併處罰之情形,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惟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應合併定執行刑,則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等罪責之應執行刑。然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仍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10年6月(計算式為: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共為有期徒刑10年6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刑,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共2│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罪。│││├────────┼──────────┼──────────┼──────────┤││││││犯罪日期│107年5月12日前某日、│107年6月25日│107年7月24日│││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4576號│度偵字第24576號│度偵字第24576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24號│107年度訴字第2724號│107年度訴字第27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24號│107年度訴字第2724號│107年度訴字第2724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備註│度執字第4079號【│度執字第4079號【│度執字第4079號【│││107年度訴字第2724號│107年度訴字第2724號│107年度訴字第27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6年6月】│6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3│有期徒刑3年7月.││││罪││├────────┼──────────┼──────────┼──────────┤││││││犯罪日期│107年7月17日│106年3月5日、3月9日│106年5月4日││││、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4576號│度偵字第11537號│度偵字第11537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24號│108年度訴字第3064號│108年度訴字第30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9年9月24日│109年9月24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24號│108年度訴字第3064號│108年度訴字第3064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25日│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備註│度執字第4079號【│度執字第16496號│度執字第16496號│││107年度訴字第2724號│【108年度訴字第3064│【108年度訴字第306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6年6月】│刑4年】│刑4年】│└────────┴──────────┴──────────┴──────────┘